利率不明示、签约不留痕?杨先生马上找尤经理答复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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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不明示、签约不留痕?

去年5月下旬,杨先生打算在杭州购买一辆特斯拉招行个人信用贷款,随后特斯拉的工作员工给杨先生建了专门的微信群,还拉进了一位姓尤的经理。据群里介绍,尤经理是招商银行(下文简称“招行”)的顾客经理,而银行是特斯拉金融服务的官网合作机构之一,可进行车辆分期等贷款业务。

▲特斯拉官方的金融服务页面

杨先生在群里询问“利率”是多少,尤经理作了答复。杨先生表示,自己原来不必须贷款,但即使足够便宜,会考虑一下。尤经理随后答复“年化费率3.5%”,并表示能享受专属优惠。杨先生担忧自己理解不确切,还继续和尤经理证实:“3.5是所有价格成本吧?”尤经理回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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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被说服了。他告诉《消费者报道》,自己多年来使用银行,工资卡、信用卡用的都是招行卡,对招行已经有非常程度的认同感。他在尤经理的指引下,办理了18万的工行汽车分期贷款。

贷款流程走完后,杨先生在某次与朋友的闲聊中,却看到自己被“坑”了。

“我朋友提醒我,客户经理或许没有根据央行的‘年化利率’来告知,实际借款的年化利率要在3.5%的基础上乘以1.8左右。”杨先生立即找尤经理询问年化利率,尤经理答复年化利率为6.6%,并解释道,告知杨先生年化费率是3.5%时,杨先生是认同的。

杨先生对尤经理的解释比较不信任,“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虽然只知道‘年化利率’的概念,哪里分得清费率和利息呢?”为此,杨先生还查询了央行的相关文件。“央行、银保监会规定金融机构统一对消费者明示的房贷成本概念,央行把这个要求做得滴水不露,以防有些金融机构变换贷款用词花样钻空子,但招行却不按规定履行,欺骗消费者。”杨先生觉得,招行的业务经理把“年化利率”偷换成“年化费率”,是在给用户挖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下文简称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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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明确问题,杨先生想细读一下自己的贷款合同,找找里面是否有明示汽车贷款的“年化利率”,但他查询了招行相关的App、官网等,均没有看到合同的踪影,只有自己邮箱里收到的一份《招商银行信用卡汽车贷款交易确认函》,而在这份确认函里,也没有关于“年化利率”的任何字眼。

“尤经理说,走申请流程时有个订单确认,里面有标注利率。我真希望能重走一遍流程,去聊聊到底如何标注的。目前在招行App、确认函、官网等任何地方都再也能够查询到,也没有订单留痕。”杨先生为此颇感失望。

对于杨先生的案例,《消费者报道》给招商银行控股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发送了采访函,询问对此有何否认。截稿前,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品牌与客户经营部的工作员工联系了本刊,在确认了杨先生的订单情况后,该部门用邮件进行了答复。

邮件里称,办理车辆分期业务时,客户经理为用户列出了清晰的扣款计划表格,明确告知月供(包括本金和贷款手续费)。客户在贷款前通过掌上生活App确认订单,确认订单界面有显著露出的年化利率,客户确定订单后才申请贷款。招行在用户办理车辆分期流程中,均充分告知用户年化利率。

针对杨先生找不到借款协议一事,邮件称,客户办理银行汽车贷款业务,在即将办理环节需签订《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合约》,客户如有必须,可联系招行客户主管调阅该合约。

但杨先生对招行的回复并不认同,他继续提出,自己“全程都没有发现年化利率”。杨先生此前也曾让尤经理出示合同,但尤经理表示没有纸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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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存在安全隐患?

除上述问题外,杨先生还强调,办理贷款业务的部分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风险。

“办理贷款时是它们自动帮我搞成确定订单的,尤经理还让我把电脑验证码发给她,我当场就怀疑这种做有潜在风险,但别人说,如果不给验证码就办不下来,我只能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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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由始至终都没见到那位招行经理,办理流程基本就是在微信里给我发招行小程序、网页等等,让我在上面填写信息。”杨先生补充道。

针对杨先生的担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品牌与客户经营部回复称,招行通过指纹辨识、采集身份证信息等要素确觉得用户本人申请,是为了严格贯彻监管关于确定客户身份的相关规定,而用户经理在平台中提交动态验证码,是用来确定用户本人真实的办理意愿。在信息安全方面,招行会借助多种措施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各方有说法

“如果每个人都这么稀里糊涂办理了高价的按揭借款,这将涉及多大的金额啊!”杨先生表示,自己的后续准备是起诉银行。而特斯拉在其中扮演了牵桥搭线的角色,杨先生觉得其也是责任保证官方合作银行“不挖坑”,因此他准备连带特斯拉一并起诉。

针对杨先生的案例,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欧阳一鹏律师认为,贷款服务和汽车销售服务的主体不同,承担责任也不同,各自独立为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因此,只要特斯拉不存在强制捆绑对外销售贷款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那么消费者对贷款的问题,可能在法律责任上并不能直接关联到特斯拉,因为贷款服务的主体不是特斯拉。

欧阳律师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有限资料,还能够辨别招商银行是否存在模糊“年化利率”、诱导消费者进行借贷的行为。《民法典》关于协议的细则,招商银行若存在违反美国人民银行(2021)3号公告的行为,可能会触发金融市场外部平台的管控或者是处罚,但针对处罚的内容,3号通告并未确立提及,也不能直接成为终止贷款协议的根据。

此外,欧阳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子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美益普遍,签约并且即将不应该传统的签字盖章。但通过电子协议方式达成的合同依然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消费者签订前必须仔细核查合同条款,避免权益受损。

杨仲山律师、潘文静律师则觉得,根据3号公告的第一点及第三点,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消费者向招商银行递交申请汽车分期业务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招商银行按照约定打款至指定供应商。因此,消费者与招商银行之间签订的欠款合意,符合金融借贷协议法律关系的特点,形成的是金融借贷协议法律关系。消费者杨先生提供的材料显示,招行发送至他邮件的交易证实函有提及贷款手续费率招行个人信用贷款,但未将贷款手续费率折算为年化方式,没有以明显的形式向贷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单从确定函来看,招行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条例,违反了文件的指导精神。但银行未展示年化利率的行为不影响两人借款协议的效力。

杨仲山律师、潘文静律师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五条,商业银行与用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正直信用的方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商业银行借贷,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必须承诺分期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两人觉得应该承诺的其它事项。在该实例中,招行为消费者申请信用卡分期,银行借款资金,按承诺期限和形式由消费者归还金额(即本金和手续费),这里虽用手续费命名,但其性质与利息有相同之处,用手续费代替利息有换概念的意思。汽车贷款交易的性质定义为金融借贷法律关系。按文件要求借款费用应包括利率及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各种成本。招商银行未将与担保直接相关的手续费折算成年化利率的方式确立告知消费者,违反了文件的详细要求。消费者称其不知道分期手续费的相关要求,招商银行若事先未确立告知消费者,则此种行为涉嫌触犯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方法。

《消费者报道》认为,类似于招商银行这种的大型金融机构,假若存在管理上或程序上的瑕疵,面对着庞大的金融知识储备有限的消费群体,容易造成争议,因此,杨先生所面临的难题,应该受到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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