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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央视网消息: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意愿,大力推动转型变革,优化业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少职工负担,取得了显著效益,受到广大干部员工的显然。为深入推进党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拿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定位要求,引导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同时进一步便利职工办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我们对个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以下简称贷款)机制进行了调整。
为方便职工更好地理解《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进一步改进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下述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阐述如下。
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党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拿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定位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强幅度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制度性住房,《通知》对购买制度性住房的员工申请按揭在信贷额度、房屋套数判定和审批时效上都优先予以了支持。
“购买制度性住房申请担保……从申请到发放的申领周期不少于8个工作日”不包括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
二、调整贷款申请缴存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借贷申请人担保条件有关条例,申请担保时的缴费时间由原先的“借款申请人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申请贷款前12个月(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为6个月)应全额连续缴存”,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借贷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进一步推进差别化贷款制度
(一)住房套数的界定标准由“认房不认贷”调整为“认房认贷”。“房”为贷款申请人名下在上海市的住房,“贷”指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017年3月24日之后离异且申请借款时离异不足1年的,仍然执行原政策,按二套住房按揭政策申请。
(二)调整首付款比例和二套住房最高信贷额度。为加强对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保障首次置业和购入政策性住房需求,引导职工改善性购房需求主要借助组合贷款等方法缓解,将首付款比例由统一的20%,分类调整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首付20%;购入经济适用住房之外首套住房的,首付30%;购入二套住房的,首付60%,同时二套住房按揭最高限额由80多万降至60亿元。
四、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回款额上限
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条例,强化风险防范,借款申请人的放贷期限由最长可以计算到贷款申请人70周岁调整为最长不得少于65周岁;月账单额上限由“借款申请人及子女的开支每年归还借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超过上海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在确保贷款申请人基本生活成本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办理借贷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估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达到借款申请人月产值的60%。”
五、进一步便利职工办理业务
(一)开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为便利借款申请人追讨欠款,资金中心开通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可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以账务处理形式扣划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以冲抵欠款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办理借贷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冲还贷,如果没有开通冲还贷但出现逾期的,资金中心可以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归还借款。《通知》印发之日起受理的按揭可以办理开通冲还贷。
(二)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除精简了个别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外,对于贷款申请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资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申请按揭时即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满足相关条例的,可以借助贷款经办网点查询异地缴存信息,无需再回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公示贷款申请进度。资金中心及时公示贷款申请进度,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方便了贷款申请人可以按照银行网点申请效率和组合贷商贷利率情况,择优选取经办银行。
六、《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中贷款制度调整有关内容以租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改进服务机制有关内容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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