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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昨日下发通知贷款申请书,从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按揭利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制度进行调整。
1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要件和本人名下有效的建行储蓄卡(收据)原件及打印件。缴存职工本人前往省资金中心申请提取业务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登记表(实行)》由缴费职工现场填写;如存在特殊因素必须办理提取的,提前登陆省资金中心官方下载该表,须由提取职工本人填写表格“职工信息”和“收款信息”栏,并在“职工本人签字”处签字、留存本人“手机号码”后,代办人携带此表及相关事由代理提取业务。
2调整“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将原“异地购房是指职工在上海地区以外购入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调整为“异地购房是指职工在上海地区以外的户籍地或缴交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异地购房提取时,缴存职工本人或子女只有在户口所在地或缴交地购入住房才可提取本人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异地户口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买房人的户口证明,异地缴存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买房人的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同时,取消《异地购房行为承诺书》,缴存职工领取异地购房提取时,不再核对该承诺书。
3调整“偿还自住住房按揭利息”提取政策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自住住房按揭(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申请了异地贷款)本息的,只限于缴交职工本人或子女申请了外地户口或缴交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按揭的,可提取本人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户籍地自住住房按揭提取的还需提供贷款人户口证明,偿还异地缴存地自住住房按揭提取的还需提供贷款人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自住住房按揭(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按揭)本息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4调整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等提取政策
针对“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由原先的六种情形合并调整为两种:一是“未在外地继续缴交,账户封存满半年的”,二是“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其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都可全额销户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取消“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职工调离河北省的,应借助转移接续平台线上申请转移业务。取消“职工省内调动,不具有转移条件的(员工工作调动,转入单位未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取情形。
5调整职工账户转移相关业务
缴存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两人单位均在省资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申请内部转移业务;缴存职工调离市属、兰州市外单位的贷款申请书,由缴费职工前往进入地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申请;领取异地转入接续业务时,须在省资金中心开立个人帐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借助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