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上限吗?是否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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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的内容针对银行金融贷款案中的欠款人,尤其是已经逾期的贷款人来说意义重大,请认真阅读!

11月12日,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贷协议争议一案的一审宣判成为他们质疑的焦点。主要是由于温州中院推翻了原一审法官的裁定,认为该案适用4倍LPR确认银行借贷利息上限,属法律适用错误,改判支持银行每月2%计算收益的诉讼请求。于是就有了金融机构借贷利息不受限于4倍LPR的解读。那么总体来看,金融机构的房贷利息有上限吗?能否受民间贷款利息上限的限制?该怎么确定?本人曾代理过相类似的诉讼,也进行过一些较深入的研究、跟省法院的法庭也就相关疑问进行过讨论。下面就以银行贷款为例,说一说我国现行的相关条例及其本人对这个难题的见解。

信用社贷款利率_信用贷利率_利率债和信用债区别

一、银行有利率上限吗?

我国分行信贷利率上限管理经历了由严到宽松再到取消的过程,简单说是:在2004年10月28日曾经,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房贷利息上限最高为担保基准利率上浮70%(有过10%、20%、30%的上限,此处不具体介绍),即分期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的房贷利息上限最高为上浮100%,即房贷基准利率的2倍;2004年10月29日至2013年7月19日,城乡信用社以外的建行贷款利息取消上限70%的限制,城乡信用社的房贷利息上限为上浮130%,即房贷基准利率的2.3倍;2013年7月20日起取消农信社信贷利率上限。

信用贷利率_信用社贷款利率_利率债和信用债区别

也就说2013年7月20日之后,银行利息全面废除上限管理,理论上来说没有上限约束,但受行业竞争模式影响,银行实际借款利息少有达到基准利率2倍的,4倍更是达不到。但若贷款人发生违约,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加一起,就完全可能达到上述标准。

二、银行欠款利率、复利、罚息等的规定

利率债和信用债区别_信用贷利率_信用社贷款利率

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条例,借款人借钱逾期后,银行可以在协议承诺分期利息的基础上加收30%-50%的利息,即协议利率的1.3倍-1.5倍;针对贷款人未按协议承诺用途使用借贷的,银行可以在借贷协议承诺分期利息的基础上加收50%-100%的利息,即协议利率的1.5倍-2倍。对于逾期支付的罚息,银行可以按上述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三、违约金的承诺与上述要求是否冲突?

实践中有不少银行不但在协议中承诺了欠款利率、复利、罚息等的计算方法,同时还承诺了单独的毁约金,致使借款人在逾期后的负担相当重,甚至有些之后,银行的上述综合利率要低于民间贷款利息的上限。那么,违约金的承诺与上述要求是否冲突呢?

理论上来说是的。上述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的细则,其实在本质上就带有违约金的性质,兼具对贷款人逾期的惩罚和对借款人代价的赔偿。最高人民法庭在对《关于逾期放款如何计算利率问题的请示》的回函中表明,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承诺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美国人民银行条例的金融机构计收欠款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也从侧面印证了,上述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的赔偿金性质。因此,法理上来说,两者都带有违约金的性质,存在重复计算难题。而且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对赔偿金的上限有要求,即不能达到损失的30%,也就是说在按照该要求,在银行没有损失或损失及损失的30%已借助其它主张受到弥补的状况下,银行不得再主张毁约金,违约金没有适用的基础。但实践中,针对借款协议部分,早已突破了赔偿金的上述要求,下面我们详细来说。

四、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与赔偿金应否同时主张?上限如何确认?

最高院早在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就要求,出借人与贷款人既约定了欠款利率,又承诺了赔偿金以及其它成本,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它成本,也可以一并主张,只要累计不超过年利率的24%即可。该要求实际就是在贷款领域对违约金上限的突破,不少于损失的30%在此已不再适用,而是考核综合利率。

利率债和信用债区别_信用贷利率_信用社贷款利率

但该解释为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而且解释中确立规定了,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成立的涉足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因发放信贷等相关金融业务造成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那么银行借贷协议能否同时承诺并主张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呢?上限如何确定?

答案是可以的。最高院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看法》的通知(法发[2017]22号)中要求,金融借贷协议的欠款人以分期人同时主张的本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它成本降低,显著背离实际代价为由,请求对累计超过年利率24%的个别给予调减的,应予支持。换言之,银行是有权按协议承诺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它成本的。但对该条应怎样理解?能否未超24%就应取得法律保护?实际代价还能否成为参考标准?这个要求没有确立。我个人从违约金的本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并且2019年九民大会纪要等要求,认为不能得出上述推论,实际代价的30%还应成为判定上述综合主张是否合理的标准。但据本人知道信用社贷款利率,自2017年的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法院都是直接引用该通知,将24%作为判断银行等金融借贷协议综合主张是否合理的标准。也就是变相参照民间贷款利息上限来审理金融借贷协议。因此,虽不完全认可,但温州中院的一审宣判,完全在本人意料之中。

五、未来银行借贷利息上限如何确认?

今年最高院修改民间贷款利息上限之后,金融借款利息上限如何确认作为现实问题。是再次根据2017年的通告以24%为限,还是参照新修订的民间贷款利息上限4倍LPR确定?抑或有自己的计算方法?

个人觉得,无论如何都是一个难题。对于后者,已经远低于现行民间贷款利息上限,如果按此确认金融借贷协议利率上限,无疑将大大降低贷款人的热钱成本,银行借款高于民间贷款费用只是与金融的演进方向背道而驰的;按前者确认,没有法律根据,因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确立规定,金融贷款不适用该条例。因此信用社贷款利率,对于金融借贷协议利率上限,未来要么继续由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划定,要么在设置商业银行法时做出要求。从时效方面考量,个人觉得后者针对解决现在的难题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银行的贷款利息没有上限或参照民间借贷设定上限,你觉得合理吗?欢迎留言、分享你的见解!我是@滕律说法,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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