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借钱为什么要自己还?

202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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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系小学同学。某年,案外人庞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陈某借款,陈某自己无钱便带其到曹某家。由于曹某夫妇不认识庞某,不愿意直接借款给庞某,吩咐她找一个可靠的人。庞某当即提出由陈某出面。征得曹某夫妇同意后,于是由陈某以经手人身份向曹某妻子余某借款。在借条上陈某以"今向余某借到人民币某某元在某某月内还清,经手人陈某”的出具形式先后6次共借得人民币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陈某将所借之款均当场交给庞某。而用款人庞某在所有借条上既未签字,又未盖章或摁指印。借款后,也由陈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同年7月至10月间,陈某又采用同样方式替庞某先后6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共3万元。

帮别人借钱为什么要自己还?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按约付款,曹某夫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时还款。陈某则以自己代庞某借款,所借之款也系庞某所用为由,提出被告应是庞某,要求法院驳回曹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曹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鉴于约定利息偏高,酌情予以减少。试问:陈某有还款的义务吗?
 
  【解答】本案涉及帮他人借款的还款责任问题。
 
  公民帮他人借款有几种情况:一是以代理人身份出面但以实际用款人的名义借款;二是以中间人或介绍人的身份出面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牵线搭桥;三是以自己名义借款供实际用款人使用;四是以担保人身份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就本案而言,庞某虽是用款人,但从未在借据上签字盖章,没有与曹某夫妇形成借贷关系。而陈某在借据上签字盖章,与曹某夫妇形成借贷关系。所以,本案被告陈某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即以陈某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曹某夫妇借款供案外人庞某使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实际用款人与贷款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应当由借款人偿还,不应当由用款人偿还。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形成另一个借贷关系。故法院判决由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髙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法院判决酌情减少约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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