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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款是不是应该妻子还?
丈夫赵某一直从事个体经营,收入归于家用。赵某在经营期间曾向曹某临时借款共9万元订货。不料,赵某在随车押货途中遇车祸身亡。曹某立即持借据向赵妻许某要求还款。但是,许某声称赵某借款之事自己不曾知晓,何况也不该自己来还,所以拒绝还款。曹某则主张"夫债妻还”,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许某偿还9万元借款。试问:许某应当偿还这笔9万元的借款吗?
【解答】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在一方死亡后的偿还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更加明确规定:夫一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年3月12曰)的意见,丈夫在从事个体经营和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死亡后,其妻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所以,在本案中,赵某的9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丈夫赵某死亡后,妻子许某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