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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别人的名义帮别人借款然后对方赖账怎么办?
换句话说就是我以借款人的各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的,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王香香与王豆豆是姐妹,各自在金五星批发市场经商。王香香独自经营音像制品,王豆豆独自经营电子商品。姐妹关系良好,众所周知。王香香以王豆豆的名义向刘某临时借款5万元,并以王豆豆的名义留下借据,约定三天后归还。不料,王香香从此失踪。刘某遂持借据找王豆豆偿还借款。王豆豆否认自己委托王香香借款,也未得到5万元借款,并拒绝还款。刘某愤而诉至法院。试问:王豆豆应否偿还该笔借款?
【解答】本案涉及无权代理问题。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和有效,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即被代理人的态度。被代理人追认的,该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否认的,该行为对被代理人无效;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该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王香香以王豆豆的名义向刘某借款,但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王豆豆又极力否认自己委托王香香借款,足以证明王香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第14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原告刘某只能请求王香香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