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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能否要求借款人给利息?
张三与张四是同宗亲戚,张三为盖房向张四借款2万元。张四给张三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一年,期满即还款。
可是,张三向张四催要还款时,张四借口没钱不还。年底,张三再度催款,张四又不还钱,还说惹急了就永不还钱。次年,张三见张四还不还钱,不得已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四偿还本金2万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给付利息。
【解答】本案涉及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事后能否要求支付利息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是无息借贷,那么出借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因此,张三要求判令张四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如果是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偿付逾期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如果是不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经催告不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所以,张三要求判令张四支付借期届满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贷款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期的利息。但是,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的利息。
故本案法院可以判令张四偿还张三借款本金2万元及偿付该借款从借期届满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