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组织(OAS)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之公示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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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十条担保物权只在其公示时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物权可依本章和第四章的规定通过登记而公示,也可以依本章的规定通过将担保物的占有或控制转移给担保债权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而公示。

  除第2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种类的担保物之上的担保物权均可通过登记而公示。担保物权通过移转占有或控制而公示仅在该担保物的性质允许移转或移转是以本章所认可的方式发生时才是可行的。

  依一种方式公示的担保物权以后仍可依其他方式而公示,而且,如果公示之间没有间断,为达到本法规定的目的,该担保物权视为持续公示。第一条如果登记文本中如是规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可及于可归属于担保物的动产。

  第二节购置担保物权

  第+二条购置担保物权必须通过登记一份指出该担保物权的特定性质且描述受担保负担制约的担保物的登记文本而公示。

  第三节应收账款

  第十三条本法有关应收账款之上担保物权的规定适用于应收账款各种形式让与。如果该让与的目的不是为了担保,它只须遵守本法有关公示的规定;如果其没有遵守,它将受本法优先受偿权规则的限制。

  第十四条担保债务人在欠其的应收账款之上设定的担保物权通过登记而公示。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收账款之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不能修改应收账款本身已存在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未经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同意增加债务负担。

  第十六条为提供担保而被让与的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本节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节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被让与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担保债务人或让与人付账以清偿债务。但是,在被让与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担保债权人要求向担保债权人付账的通知之时或之后所欠担保债务人或让与人的金额,必须向担保债权人偿付。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请求担保债权人提供存在担保权的合理证据,如果在合理的期间未能被提供合理的证据,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向担保债务人付账。

  担保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通知可以通过任何被普遍接受的通讯方式发出。为使该通知生效,它必须写明与要求的偿付有关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充分的偿付提示以便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付账义务。除非另有约定,担保债权人在导致担保债权人有权执行其担保物权的违约情事发生之前,不得发出此类通知。

  第十八条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了同一应收账款之上不只一个担保物权的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按照其首先收到的通知中载明的偿款提示清偿债务。任何旨在实行本法第五章优先受偿权规定的担保债权人之间的诉讼均予维持。

  第十九条即使应收账款债务人与担保债务人之间的协议限制担保债务人在应收账款之上设定担保物权或让与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信用证下的请求权除外)之上的担保物权仍是有效的。本条规定并不影响担保债务人因违反此类约定而应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偿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向担保债权人主张依初始合同或其他构成同一交易的一部分的合同可向担保债务人主张的所有抗辩权和抵消权。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向担保债权人主张其他抵消权,但在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担保物权通知时必须有权行使该抵消权。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与担保债务人或让与人达成不向担保债权人主张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可以主张的抗辩权和抵消权的书面协议。这一协议可以阻止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这些抗辩权或抵消权。

  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可以放弃以下抗辩权:

  1.因担保债权人或受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抗辩权;

  2.基于应收账款债务人丧失能力而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节非金钱债务请求权

  第二十一条担保债务人在其所享有的非金钱债务的请求权之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通过登记而公示。

  第二十二条若担保物是非金钱债务的请求权,担保债权人有权通知该请求权的债务人向担保债权人或为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履行债务,且在该债务的性‘质允许的情况下执行债务。该请求权的债务人仅能基于合理的事由而拒绝。

  第五节信用证

  第二+三条在信用证之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当其条款和条件要求以出示信用证以获得付款时,该担保物权应当通过信用证受益人(即担保债务人)向担保债权人交付信用证而公示,但以该信用证不禁止向付款银行以外的当事人交付信用证为条件。除非信用证已被修正以允许担保债权人提款,否则,对担保债权人的交付并不使其取得提款的权利且完全能阻止受益人(担保债务人)向付款银行或议付银行出示该信用证。

  第二+四条信用证受益人(即担保债务人)向担保债权人转让或让与其信用证提款权可以通过取得可转让信用的方式进行,即该信用证提款权可转让到作为受让人兼受益人的担保债权人的名下。该转让的有效性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由该转让发生时《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现行文本中的相应条文调整。

  第二十五条信用证收益之上担保物权存在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因之取得提款的权力。为了达到公示的目的,这一担保物权必须在登记机关登记,但在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条文和条件接受之前,该担保物权不能对抗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

  第二十六条如果担保债务包括在未来向受益人(担保债务人)提供信用或在未来给付对价,担保债权人必须自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接受该信用证收益之上的担保物权的条款和条件之时起30日提供该信用或对价,但另有约定的除夕卜。如果在该期间内该信用没有提供或对价没有给付,担保物权终止,其登记,如果有的话,将被涂销,且担保债权人必须向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签发解除令允许它们按照原始的条款和条件向受益人(即担保债务人)付款。

  第六节票据和物权凭证

  第二+七条当担保物是票据或物权凭证,且其权利可通过背书和交付或仅仅交付而流通时,担保物权可通过票据或物权凭证的交付并伴有必要的背书而公ZK。

  第二十八条物权凭证的转让或质押以电子格式形式发生时,或其转让或质押在电子登记簿上完成时,应当适用调整这种电子登记的特殊规则。第二十九条如果担保债权人通过占有和背书物权凭证而公示其担保物权,但其后又将其交付给担保债务人以供其取回、仓储、加工、运输或出卖该物权凭证所表彰的动产,担保债权人必须在该物权凭证返还予担保债务人之前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登记其担保物权。

  如果物权凭证所表彰的动产由第三人仓储人或受托人占有,担保物权可以通过向该第三人交付书面通知而公示。

  第七节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第三十条担保债权人经担保债务人同意,可以通过第三人占有财产;第三人的占有仅自该第三人收到担保物权的书面凭证时产生公示的效力。第三人必须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即刻披露其是否收到了涉及其所占有的财产的担保物权的通知。

  第八节存货

  第三十一条在由现存的和未来取得的财产,及可归属于担保物的动产,或其中任一部分之上建立的担保物权,可通过一次性的登记而公示。

  第九节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诸如专利、商标、商号、商誉、特许权及其他由此而生的可归属于担保物的动产)之上的担保物权,受本法调整,包括第37条。

  第十节占有担保物的债权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占有担保物的债权人:

  1.在保管和维护该担保物时应当善尽合理的监护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合理的监护义务是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持该担保物和由此而生的权利的价值。

  2.应当以保持其可辨认的状态保管该担保物,但该担保物为种类物的例外。

  3.可以仅依担保合同的规定使用该担保物。

  第三十四条如果在担保物被返还给担保债务人之前依第10条的规定通过登记而公示担保物权,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可以转化成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并保持其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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