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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个人信息共享方面的发展
1.信息来源方面
中国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原材料”,主要掌握在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政府相关的部门中,还有一部分掌握在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里,而其中政府机构掌握的大部分数据处于极端分散的状态。
2.金融机构间的共享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他们通过专线与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从而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再由各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这两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从事相应业务时,也可以使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以获取所需的个人信用信息。根据理事会章程的规定,这两家银行也应将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截止到2006年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覆盖上海市所有具有个人融资功能的行业。
2003年9月开始,中国银联组织成员银行在北京、广州、深圳、天津、大连等5个城市试点,进行有关不良数据上载工作。截至当年10月底,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已完成了全行银行卡不良信息数据的传送,传送的数据主要是各行准贷记卡及信用卡账户已被坏账核销的不良持卡人信息。到11月,银联已初步搭建起国内首个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由各家成员银行共同商议制订的《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运作规则(试行)》也同时推出。2004年底,随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试运行,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7城市对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这也意味着未来个人在一家银行办理信用卡、车贷、房贷等业务时,一旦出现因拖欠还款等形成的不良记录,也将影响到他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办理金融业务。
2003年10月份,北京银行业协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进人具体实施阶段。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在一家银行办车贷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赖账不还,这样的不良信用记录将影响此人以后在其他银行办理贷款。根据北京银行业协会《关于防范车贷风险、建立车贷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约定》,共享系统中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资料、贷款情况、所购车型和经销商及担保人的情况。
200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了备忘录,就双方共享监管信息、合作推进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等事项进行了安排。根据合作安排,上证所将向人行征信管理局提供沪市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包括上证所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谴责记录、上市公司未结诉讼记录等,并定期予以更新,供人行征信管理局进行信息整合,通过全国联网系统向金融机构提供防范信贷风险的决策支持信息。人行征信管理局也将根据上证所的监管需共享。
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对信用公司开放,这些部门和机构也就无法共享数据库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