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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个人信用贷款相关法律
泰国的消费信用市场包括信用卡及分期付款等在内约为4400亿泰铢,其中无担保的个人信贷,约为500亿泰铢。在泰国,信用卡发放基准是持有人月收入需在1.5万泰铢以上,个人信贷业务正在以不能持有信用卡的白领阶层为对象顺利展开,不仅是银行,而且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许多金融机构也参与这项业务。在发展中国家,泰国的信用市场比较有特色,发展也比较成功。以泰国为代表,介绍欧洲个人信用贷款相关法律。
1.有关准入企业的法律
对该业务进行监管的是财务部及中央银行,2005年7月实施的《财务部第58号布告》中规定了有关该业务的框架。具体内容如下:
①资本金在5000万泰铢以上;
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
③手续费、利率等合同内容公开义务;
④信用信息中心利用义务;
⑤禁止给顾客带来误解的表现和虚夸广告;
⑥向顾客放贷上限为平均月收入的5倍。
此外,该《布告》的罚则规定,当有违反本《布告》规定者,将处以停止业务及取消许可和认可的处罚,除了本《布告》以外,中央银行也发出了《业务指南》。
2.有关利率限制的法律
《利率限制法》规定年利率15%为上限,但是以前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合计后实际利率为接近40-50%的水平。由于个人破产増加以及多重债务人问题等,2005年7月实施的上述《布告》把手续费等合计的上限利率规定为28%。
3.有关利用者保护的法律
《消费者保护法》于1979年制定,其中规定了限制广告(禁止虚夸广告等)、限制合同(不可有单方面有利于卖方的条款,即霸王条款)等内容。
此外,泰国还设置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年发出了《关于金融机构面向个人金钱消费借贷的告示》,其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关于个别纠纷案件,可以向该委员会申请解决。(wWw.dA mi ke.cn)
4.有关信用信息中心的法律
泰国有NationalCreditCenter(NCB),属于贷方交换型(LendersExchange)个人信息中心。《财务部第58号布告》规定了信用信息中心利用的义务。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个人信贷法制度比较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个人信贷法制度比较
日本 | 美国 | 英国 | 泰国 | |
上限利率 限制 | 有 | 因州而异 | 无 | 有 |
相关法规 | 《利息限制法》 《修订出资法》 | 《利息限制法》 《放贷利率修订法》 | 无 | 《财务部布告》 |
上限限制 利率 | 20% -29.2% | 12% -45% | 20% -250% | 28% |
信用卡 利率 |
15% -28% | 5% -25% (平均18%) | 18% -22%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