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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个人信用贷款相关法律
1.有关准入企业的法律
目前,在日本,除了银行外,从事融资业务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信贷业限制法》(貸金業O規制等f二関t冬法律、略称「貸金業規制法」)开展业务。下文就《信贷业限制法》进行说明。
①法律制定缘由
消费社会的出现使市场扩大,在此背景下,1975年左右信贷企业急増,“过苛催缴、过度放贷、高利率”日益成为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会经过长期讨论,在8年后的1983年审议通过了《信贷业限制法》。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如下:
信贷业由以前的申报制改为注册制(向金融厅长官或者都道府县知事);
制定了明示放贷条件、交付书面文件、禁止虚夸广告和催缴行为等业务相关限制措施;
制定了有关信贷业协会以及信贷业联合会的规则;
明确了大藏大臣(现为金融厅长官)或都道府县知事的监督权限;(www.d AM ike.cn)
强化了利率限制措施(年利率109.5%到40.004%)。
②商工贷款问题
从1999年左右开始,在以个体企业为对象的商工贷款中,有一些企业对担保人实施强行贷款回收行为,因此发生了很多纠纷。有鉴于此,这项法律通过修改,强化对担保人的保护,要求贷款人承担每次须向担保人交付书面文件的义务,并明确了对担保人的业务操作规则。
③地下金融问题
由于长期景气低迷造成企业职工下岗和失业,所以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地下金融企业打着高利率的幌子非法招揽顾客,以欺诈行为骗取金钱,造成许多人受害。为了减少这些受害事件,立法加强了对放贷企业注册条件的严格审查、对广告及诱导的限制,对催缴行为的限制,以及罚则和惩罚性措施。
2.有关利率限制的法律
曰本限制利率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利息限制法》(利息制限法),上限利率为年利率20%;另一项是《出资法》(出資O受(t人札、預力、9金及V金利十取締二係為法律、略称「出資法」),上限利率为年利率29.2%。两者的差异在于立法宗旨的不同,《利息限制法》的定位是民法的特別规定,它规定了私人间发生诉讼时的判断基准;《出资法》则明确规定了以放贷为业的企业的上限利率标准,另外并规定了超过上限利率进行放贷时的罚则。
《利息限制法》和《出资法》的上限利率之间的部分称为“灰色利率带”。在这一利率带内,满足一定条件且顾客以任意利率支付时,根据《信贷业限制法》第43条的规定,放贷视为有效。几乎所有的消费金融专业公司都是以29.2%为上限利率。由于2006年1月最高法院对部分灰色利率带实质上的否定以及现在个人破产及多重债务人问题,上限利率的统一或下调的动向正在出现。
①《出资法》(1954年审议通过,1983、1986、1991、2000、2003年修订)
以前日本并没有明确的法定利率,战后由于经济混乱,地下钱庄肆意横行,所以1954年参考当时的实际利率以日计息30钱(年利率109.5%)为上限利率,以后根据经济形势,逐渐地向下进行了调整:73.00%(1983年)54.75%(1986年)40.004%(1991年)->29.2%(2000年)。
②《利息限制法》(旧法律1877年审议通过,新法律1954年审议通过,1999年修订)。
该法规定:本金不足10万日元者,年利率为20%;超过10万日元不足100万日元者,年利率为18%;超过100万日元者,年利率为15%。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同意,低于《出资法》基准的29.2%的、债务人的“任意支付”利率在合同上是有效利率。
3.有关资金筹集的法律
非银行金融机构原来是不能提供存款服务的,另外,在1954年制定的《出资法》中,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公司债券,所以资金筹集只能依赖向银行贷款,但是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1999年审议通过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债券发行法》,其目的是:使资金筹集渠道多样化;由此增加降低放贷利率的可能性;通过降低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的依存度来发挥其经营自主权等。
4.有关利用者保护的法律
①有关破产及调停的制度
在曰本,由于泡沫经济崩溃后,景气长期低迷,职工下岗、失业和工资增长停滞等原因,造成多重债务。伴随多重债务而发生的自我破产件数自1997年以后急剧増加,2003年度达到24万件(2004年度微减至21万件)。(www.dAmike.Cn)
尽管1922年实施的《破产法》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经过了多次修订,但是这个法律原本是以企业破产为前提,通过清算使企业消亡的所谓“清算型”制度,对个人而言不太适合。因而,从法律上推进确立“再生型”制度,以使陷人无法支付局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处理债务成为迫切的需求。
《修订民事再生法》(改正民事再生法)
2000年审议通过,用于防止轻易的个人破产,同时明确了手续以便于债务人利用,从而使审理事务简便迅速。
以前自我破产时,必须变卖所有财产,但是该法规定,将来预计有定期收人的债务人,可以制定以该收人为偿还原始金来偿还部分债务的再生计划,并在得到法院许可后执行,以此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特定调停法》1999年审议通过。它规定了不提起诉讼,由具有专业知识经验的调停委员使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以调停解决的手续,与民事再生手续相比,具有债务人费用低等优点。
特定调停比较适合于债权人较少,并且与债权人之间意见并不明显对立时的情况;换句话说,个人版民事再生手续比较适合于债权人较多,债权人之间意见激烈对立难以达成协议时的情况。
《修订破产法》(改正破産法)
2004年审议通过。为了使破产手续迅速及合理进行,时隔80年后该法被进行了全面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包括:把以前分开的破产手续和免责手续一体化;把一度获得免责后不能再获免责的期间从以前的10年缩短为7年;把债务人手头可留存的自由财产从21万日元增至99万日元等。
《司法代书法》(司法書士法)
2002年进行修订。根据该法,在民事诉讼等手续中,不仅律师,而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司法代书都能够办理诉讼手续,从而使一般市民的诉讼窗口扩大。
《ADR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裁判外紛争解決手続O利用O促進(二関卞冬法律略称「ADR法」)
2004年审议通过。该法规定了不是依靠诉讼手续,而是通过仲裁和调停等手续以解决民事上纠纷的途径。以前由于信息不充分等原因,这一方式没有发挥多大作用,但是通过协商指导机构获得“纠纷解决企业”认证,可以使本制度落实。
②其他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個人情報保護法)
2003年审议通过。该法把过去6个月内拥有5000件以上的个人信息并用于事业活动的企业定义为“个人信息处理企业”,并对有关个人信息处理制定了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则。具体地包括确定信息利用的目的,利用时向本人发出通知,防止信息泄漏的安全措施等。违反时,将处以6个月以上的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本人确认法》(本人確認法)
正式名称为《关于金融机构进行本人确认的法律》,以2001年9月美国恐怖袭击事件为契机,于2002年审议通过。目的是防止向恐怖分子提供资金以及洗钱。签订合同时以及签订后一次性交易额超过200万日元时,当事人有义务提示身份证。(www.dAMike.cn)
《消费者基本法》(消費者基本法)
根据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1968年制定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审议通过。该法明确规定了确保交易公正性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
5.有关信用信息中心的法律
对于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来说,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该中心的形式分为征信机构型(CreditBu-reau)和贷方交换型(LendersExchange),前者是把收集的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按照不同目的进行汇编,制成名单,进行销售,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息机构,美国采取的是这种形式;后者是信贷企业共同出资组成的合作机构,该机构为出资的会员积累信息并向他们提供信息,是非营利的信息机构,日本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
曰本的信用信息中心,按照消费金鹌、分期付款销售和银行等不同业态分别设立,无论哪个业态组织,都是吸收满足一定人会资格的企业作为会员,来开展运营。
相关法令方面,《信贷业限制法》第30条和《分期付款销售法》第42条明确规定:“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合理信贷”,以及“禁止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用于信贷判断以外的目的”。
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业务运营及会员应遵守的事项等,金融厅事务指南及经济产业省的通知等文件做了详细规定,其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根据2003年5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也被定义为“个人信息处理企业”,企业有义务严格使用信息以及认真对待消费者。
6.其他
为了推进不良债权的处理,1998年日本审议通过了《债权回收公司法》。根据该法,金融机构可以把其不良债权委托转让给债权回收专业公司。
《IT统括法》于2000年审议通过。例如,在信用卡业务中,通过互联网完成合约交付合同,但是在信贷业中,从合同文本公布等交易严肃性的观点,其电子化尚未得到认可。
7.现在的动向
日本有关利率的法律体系框架,由1954年制定的《出资法》和修订的《利息制限法》及I%3年制定的《信贷业限制法》三法构成,但是《利息制限法》自制定以来的50多年间未经过根本性修改,而且可以说《出资法》修改非常有限,只是下调了上限利率而已。
在曰本的整个金融体系发生巨大变化的过程中,关于利率,鉴于最高法院实际对灰色利率带持否定态度,根据这次判决,要求从根本上进行重新审视,以确立起法律体系;金融厅打算先撤销灰色利率,把《出资法》和《利息限制法》的上限利率统一起来。
此外,关于业务的监管机构,目前《信贷业限制法》执法部门是金融厅、《信用卡等分期付款销售法》执法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利息限制法》及《出资法》执法部门是法务省,这种纵向管辖制度要进行改革,预计在两年后将制定新的法律《消费信用法(暂定名称)》以全面对整个信贷业进行限制。
关于灰色利率的撤销,多重债务人救济这一消费者保护的意味很强,但从信贷行业看,不考虑实际情况就降低利率的话,信贷行业只向信用风险低的客户放款,那么真正需要资金的而信用风险比较高的消费者就会借不到钱,由于这种情况的反作用,将会产生滋生高利率等恶质金融并使之扩大的温床,鉴于有可能出现这种问题,有人建议不仅需要“通过限制以降低利率”,而且需要健全法律体系以推进“用竞争原理促进利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