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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至最低
国管公积金贷款收紧的“靴子”终于落地。刚刚,国管公积金中心公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进一步改进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明确对二房子贷款实行“认房又认贷”,二房子首付比例调整为最低六成且最多贷60多万。新政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网签日期为准。
变化一:账户连续缴存半年以上方可办理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的调整,是政策的第一个变化。
根据要求,借款申请人办理借贷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交状况;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批准,处于缓缴、封存以及退休销户状态的缴费职工。
同时,借款申请人夫妇两人无已经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和制度性补助贷款。
变化二:二房子认定“认房又认贷”
和此前深圳市属公积金一样,此次国管公积金中心也将二套房的界定标准调整为“认房又认贷”。
新政规定公积金贷款 二套房,借款申请人家庭(比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两人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含商业性住房按揭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按揭政策申请。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按揭政策申请。换句其实,曾经贷款买过房,无论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现在卖小买大,从4月15日起按二套房认定。
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变化三:二套房最多贷60万
新政此次也同时微调了首付款比例。
首付款方面,根据要求,借款申请人购入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超过购房首付的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外的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超过购房首付的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超过购房首付的60%。借款申请人购入存量房屋的,购房首付以住宅评估值和置业合同总价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贷款限额方面,首套住房按揭最高限额为120亿元,执行借款基准利率;二套住房按揭最高限额为60多万,贷款利息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另外,在确保贷款申请人基本生活成本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办理借贷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估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达到借款申请人月营收的60%。
同时,贷款期限不得少于25年,最长可计算到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不得低于65周岁。
不变:支持购买政策性住房
“房住不炒!”记者注意到,和以前一样,新政也重新提出要支持员工购买制度性住房。
职工购买制度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原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办理借贷,按首套住房按揭政策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制度性住房申请按揭,按欠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信贷状况确认借款适用政策。
购买制度性住房申请按揭实行自动阶段性贷款。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申领周期不少于8个工作日。
优化:申请担保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
对国管公积金缴存职工来说,好消息就是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
新政明确,借款申请人办理借贷时,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首付款证明等材料原件,无需提供打印件,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借款申请人一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资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部队复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满足相关条例的,提供转业证,无需提供其原所在部队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另外,借款申请人到信贷经办银行网点办理放款申请手续时,自愿选择开通EMS免费邮寄《借款协议》服务的,贷款发放后不必到分行网点领取,实现借款申请“只跑一次”。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进一步改进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9〕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拿来住的公积金贷款 二套房,不是拿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意愿,切实方便员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意愿
(一)支持职工购买制度性住房。职工购买制度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以下简称贷款)数额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原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比如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办理借贷,按首套住房按揭政策申请;购入共有产权住房等制度性住房申请按揭,按欠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信贷状况确认借款适用政策。
购买制度性住房申请按揭实行自动阶段性贷款。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申领周期不少于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借款申请人办理借贷,应依照如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办理借贷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交状况;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批准,处于缓缴、封存以及退休销户状态的缴费职工。
2.借款申请人父母双方无已经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和制度性补助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进一步推进差别化贷款制度
(三)调整住房套数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比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两人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比如商业性住房按揭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按揭政策申请。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按揭政策申请。被界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四)调整首付款比例。借款申请人购入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超过购房首付的20%;购入经济适用住房之外的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超过购房首付的30%;购入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超过购房首付的60%。借款申请人购入存量房屋的,购房首付以住宅评估值和置业合同总价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五)调整二套住房按揭最高限额。首套住房按揭最高限额为120亿元,执行借款基准利率;二套住房按揭最高限额为60多万,贷款利息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回款额上限
(六)调整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少于25年,最长可计算到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不得低于65周岁。
(七)调整月还款额上限。在保证贷款申请人基本生活成本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办理借贷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估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达到借款申请人月营收的60%。
五、进一步便利职工办理业务
(八)开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借款申请人可在办理借贷时开通冲还贷业务,授权资金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借款,无需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九)贷款申请“只跑一次”。借款申请人到信贷经办银行网点即可现场办妥贷款申请手续。自愿选择开通EMS免费邮寄《借款协议》服务的,贷款发放后不必到分行网点领取,实现借款申请“只跑一次”。
(十)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借款申请人办理借贷时,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首付款证明等材料原件,无需提供打印件,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
借款申请人一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资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部队复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满足相关条例的,提供转业证,无需提供其原所在部队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一)公示贷款申请进度。资金中心在门户网站公示各分行经办网点贷款办理进度,借款申请人可依照需要选取申请地点。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网签日期为准。此前已完成网签的,按原要求执行。请立即转发所属各级在京单位,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