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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与企业串通最终使自家银行即无法收回贷款
银行人员与企业串通,最终使自家银行即能够拿回贷款又不能赔偿担保。
12月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包头市众鑫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蔚某因诈骗贷款罪判处,后对终审裁定不服提出申诉,此案现已被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庭宣判终结。
判决书显示,2013年,众鑫公司在招商银行呼和浩特高校东街支行信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众鑫公司无力偿还,该公司实控人蔚某与银行串通,再次获得该行授信。
大学东街支行经理李某表示,其已经知晓众鑫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下降,无法归还借款,在众鑫公司借款到期后,其与蔚某协商,让蔚某想办法现将借钱归还,其再次给蔚某发放贷款,延缓不良的暴露。
之后银行贷款担保人,蔚某通过使用过桥资金倒贷,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另一家企业与众鑫公司签署虚假订货合同向招商银行呼和浩特高校东街支行申请受托支付货款1000万元,当日,招商银行就将该笔借款转入蔚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款项之中,蔚某将该笔借款前部用于清偿负债,至法庭宣判仍未归还。
同时,大学东街支行为了给蔚某领取此笔借款,还隐瞒了众鑫公司的担保公司。2013年的贷款本身是众鑫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相互担保借款,但另一家公司确立表示不再续贷,银行职员明知此事一直递交申请,导致招商银行既不能足额收回该笔借款,也不能借助正常的仲裁程序实现担保债务。
2019年9月3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庭宣判此案,并以众鑫公司和蔚某犯挪用贷款罪,判处众鑫公司罚金20多万;改判蔚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在赛罕区人民法庭做出裁定后银行贷款担保人,蔚某表示不服,向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庭起诉,法院认为众鑫公司在担保公司不知情的状况下,事先与银行内部工作员工串通,向招商银行提供伪造的订货合同,骗取银行借贷用于清偿过桥资金,给银行产生重大代价,其行为依照骗取贷款罪的全部构成既遂,最终裁定了蔚某的再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