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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利用朋友关系骗取身份证诈骗贷款近三万元7人受骗
“把你的身份证给我,我帮你申请购买电脑的贷款业务……”2013年3月,绵阳市民贺某接到同学向某这个电话后,毫不犹豫地将身份证给了向某,谁知向某利用贺某的身份证,伙同高某诈骗了某融资抵押公司的借钱。
向某和高某合伙作案,受害人不只贺某三人,先后共有7人受骗。
据悉,涪城区人民法庭公开庭审审理此案,并以受贿罪分别处以三人有期判刑、管制和量刑。
利用朋友关系索要身份证欺诈贷款
2014年5月,市民贺某向民警传唤称,2013年3月21日,朋友向某通过电话和他获得联络,承诺帮助他申请购买手机的贷款业务。随后他与向某来到高某经营的位于涪城区一通讯设备经营部,将他的个人有效证件交予他人。高某“申请”了一会儿后,声称无法申请成功,将证件退还。贺某以为此事就此平息绵阳贷款,直至当时收到某融资担保公司的电话通知,才知自己居然申请了4188元的购入手机消费贷款。
贺某受骗的经历只是个案。据受害方某融资贷款公司的代表王某在法院上陈述,2013年4月下旬,他们在审查用户的还贷与借款情况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用户出现逾期未还款的状况。调查中,有3名用户反映被骗,经确认,他们都是被向某所骗。另外,向某自己也按揭借款买了一台台式电脑。
该融资贷款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向某通过欺诈同学、朋友,骗取受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信息后,再到高某经营的通讯设备经营部,虚构资料、伪造签名递交,向该融资抵押公司办理借贷。待公司审核拨付贷款后,两人将抢劫的钱用于挥霍,而受害者却无辜背负了贷款。
两人相互配合诈骗贷款近三亿元
基本查清向某、高某合伙抢劫的事实后,该融资贷款公司随后向当地交警机关自首。
2014年7月5日,向某、高某由成都市民政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去年1月26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受贿罪对上诉人向某、高某提起公诉。3月11日,涪城区法院公开庭审审理了此案。
据法庭宣判查明,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向某(绵阳三台人)、高某(绵阳游仙区人)相互配合,共谋套取某融资贷款公司现款后,向某以帮忙按揭借款买手机的名义,骗取朋友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护照,在该融资贷款公司的合作用户——高某经营的位于涪城区一通讯设备经营部内,与高某共同进行骗取贷款操作,共挪用该公司借款2万8千余元,受骗人数达7人。
庭审中,被告人向某表示认罪,并以贷款的资料是他做的,贷款的流程和申请是高某做的,案发前已还了一个别贷款等原因,请求法庭从轻判处。向某辩护人称,向某的行为是窃取现金,不构成盗窃罪。
涪城区法院宣判认为,向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一同犯罪中,向某是主犯,高某属初犯。两人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全部款项并拿到被害人谅解,可另行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宣判向某有期判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罚款金1.5亿元;二审宣判高某管制一年,并罚款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说法
贷款欺诈罪与挪用现金的区别
贷款欺诈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原因、使用虚假的经济协议、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贷款、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它方式,诈骗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借贷、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欺诈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套取现金:指以物资采购的名义或其它名义从银行提取现金之后,用于其它消费场合的行为。在财务账面上隐瞒提取的现金实际用途,未经同意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绵阳贷款,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伪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周兰兰黄志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