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对证券法领域的保护措施关注不足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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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证券法领域的保护措施关注不足。从证券法领域来说,针对股份公司的防止稀释债权的条款(Anti-DilutionClause,ProtectionagainstDilution),对防止银行债权因债务公司的股利政策而被稀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为了防止银行的债权被公司的股利政策稀释,以下约定在国际上常常被采用:

  ①约定在未全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分配。

  ②限定现金股利只能来自于盈余,而不能来自于资本。

  ③限制债务公司的财务比率,分配的结果不得使资产负债率和权益负债率髙于某一水平,负债融资所占比例很大时,限制条款会完全禁止发放现金股利,直到公司对长期负债的偿还达到规定的某一水平。

  ④限制债务公司的速动比率,要求维持一定的现金流量和变现能力。例如,禁止债务人公司在速动资产低于负债1.5倍的情况下发放股利;或者禁止在可能导致流动资产总额低于负债的情况下发放股利。

  ⑤限制债务公司的股票回购和减资分配。因为股票回购和减资分配,会导致自有资产的减少,导致资产负债率和权益负债率上升。限制债务公司的折旧计提方法,以保持资本充足。

  ⑥限制债务公司发行新债筹集资金以支付股利。通过发行新债筹集用以支付股利的资金,会加剧对债权的稀释。因为除了支付现金股利产生债权稀释效应外,发行新债本身也会对所有债权进行稀释。

  发行新债会使公司负债规模增加,使公司不能清偿现有债权的可能性增大,也就稀释了现有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设想若公司第一次举债后,权益负债比是1/4,第二次举债后,权益负债比是1/2,第三次举债后,变为1:1,随着负债的增加,权益负债比上升,债权的担保在下降,风险上升。风险的增加降低了公司未清偿债权的价值。

  债券契约或债务合约,往往要限制公司从事此类行为的行为能力。例如限制股利发放,规定在公司未清偿现有负债或采用其他方式保护现有债权之前禁止发行新债。或者,除非近两年的收益至少达到包括拟发行债券在内的所有未清偿债券利息的2倍以上,否则就不得发行新债;或者,只有在公司新增资产远远高于拟增债务时,才可以发行新债。但债券契约也是有代价的,它限制了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能会使公司丧失一些有价值的投资机会,造成效率损失。

  ⑦设立减债基金,债务公司(债券发行公司)按债务的一定比例分期提取收益缴存人减债基金。减债基金定期向债权人付息并购回(清偿)一些债券,不断缩小流通在外的债券规模,提髙了债券安全性,同时减小了到期日偿还本金的压力,使还本与付息能顺利而确实地进行。另外,偿债基金对债券的连续购买,形成了对债券市场的支持,这一切都对债权人有利。(ww w.dAm ike.cn)

  ⑧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的保护条款。当债务公司以发行新股方式分派股利时,将导致股本增大,股数增加,同时引起股份盈余分配率(每股收益率)下降及股价下跌。由于可转换公司债的价值与股价挂钩,因而股价下跌,自然降低了可转债的价值。因此在可转换公司债契约中通常都约定,当公司发行新股时应相应增加可转换比率。

  ⑨强制性可转换债务证券。约定在发行人的累积损失超过其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账户之和的时候,债务证券必须转换为普通股票或者永久性优先股票。

  可以约定当债务人违反上述这些限制性条款时,债权人可以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指定清算人(receiver),或者取得股东的投票权,有权选举董事。

  中国的借款合同中很少采用这些债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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