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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权利保护契约安排的发展历史
1.通常采用标准的借款合同
从有关的统计资料来看,在中国98%的担保贷款都使用标准的贷款和担保协议。采用标准合同的好处是可以节省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分别协商的时间,借款人对合同只能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选择,提高缔约效率。标准合同也意味着银行所有的同类客户都具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违约时遵循相同的处理模式,这种形式上的合理性(马克斯•韦伯)可以使银行积累充分的贷款经验,在长期同类事件的处理中形成惯例性的方法论,从而在节省银行(或银行具体操作人员)精力的同时,实现银行的标准化管理或数字化管理。
但是,标准合同的采用往往也是一国合同法重点监控的对象。这一方面是因为标准合同的非制定方在缔结合同时往往只有“是”与“不是”两个选项,因而意味着对其意思自治的极大限制,从而可能为标准合同的制定方利用,迫使非制定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面是标准化的合同也为管理机关的监控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其只需要审查一份借款合同就可实现对全部同类贷款业务的控制。从中国合同法来看,对格式条款的控制有:(1)订约方式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内容上的限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解释上的限制。《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银行在制作格式条款时,必须谨慎从事,按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作和订立格式合同。
2.标准借款合同通常也会包括借款人的声明与保证、约束事项和违约事件等内容
在声明与保证中,包括的内容同样是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行为授权、无非法行为、信息真实、清偿能力、适当担保等的承诺;在约束事项中,包括的内容一般有借款人应该按期适当履行、同一性保持、信息公开、消极保证、担保物维护与维持等借款人应稳健经营的指标及贷款人介人借款人经营的可能性;违约事件也将预期违约事件和实际违约事件分开列举,预期违约也大体上包括了各种使贷款人陷于不安,可能使债权无法偿还的各种情形。所有这些内容总的来说,借签了国际上通行借款合同的成功经验,实现了一些制度创新,因而在保护贷款人权利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但在某些具体条款的使用上,银行还是存在一些欠缺。比如声明与保证条款中的借款人保证应提交所得税单且缴纳所有应纳税款,银行使用率就非常低,只占被调查银行的65%;约束事项涉及的借款人应缴税款、同一性保持,其应用分别只占被调查银行的53%和56%;违约事件的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违约、同一性保持,分别只占42%和62%。
3.各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在借款合同中强化自身权利及加重借款人义务,以达到确保本金和利息返还,降低不良贷款风睑的目的
比如,中国的银行在借款合同中习惯规定:“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权。”我们国家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紧随国际上最新立法趋势,明确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债务人违约时不再考虑过错问题,只要有违约事实,即可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这种立法已经为债权人保护提供许多保证,同时也给债务人加重了负担。银行借款合同的这条约定,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同时限制对方的权利,无疑可以更大程度上实现对自己的保护。但要注意,中国合同法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也给债务人规定了一些权利,在发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也会给当事人一些抗辩的权利,如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即为一个例子。在银行的这条规定中,如果将不可抗力的抗辩权也剥夺,会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有没有可能会因为中国法律规定的“提供各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成为无效条款?因此银行借款合同在强化自身权利,加重对方义务时,必须处理好同法律规定的关系。(ww w.da mik e.cn)
4.借款合同关注重点集中在合同法和担保法两个领域
中国的合同法在保护债权人权利方面为债权人设置了如下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履行抗辩权\追究违约责任等。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怠于行使,以致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则是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他的债务却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前者指的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后者指的是如果先为给付的义务人对于自己对待给付请求权的实现,发现可引起不安的情形,则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虽然因此而迟延履行,也不负迟延责任。担保制度方面,中国现行法上规定有保证和定金,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其他具有物权性质的担保物权。《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可以细分为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等;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债权质、股份质以及知识产权质在内的权利质权。《合同法》规定有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民用航空法》规定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规定有船舶优先权等直接作用于特定财产并得以优先受偿的诸多权利。
从银行的借款合同来看,声明与保证条款以及约束事项条款的设计重点围绕的是担保的设定、担保物的保存和维护及保持等事项,对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的保护债权人的规定关注不多,甚至对于担保法中的其他部分,如公司互保也几乎不涉及;在违约事件条款中关注的虽然包括了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但对违约情形的列举则要么范围过窄(如没有涉及股份公司通过股权安排稀释债权的事项),要么又流于空泛(如简要地概括为丧失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