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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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内容
 
  信用报告是关于消费者如何支付其账单的历史记录,其目的在于评价消费者还款的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如果单从这一目的出发,凡是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信用信息,都应当允许被征集和公开。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
 
  ①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
 
  ②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账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账户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
 
  ③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等。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考虑到法律应当给有过失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负面信息的时效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7年,也就是说,超过7年的负面信息是不允许出现在信用报告之中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刑事犯罪的定罪记录没有时效性限制;破产记录的时效性为10年;当信用报告用于年薪超过7.5万美元的工作申请或数额超过15万美元的贷款或人身保险申请时,负面信息没有时效性限制。
 
  ④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记录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防止信息被滥用,二是作为评价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信息。(www.dAmikE.cn)
 
  实际上,许多这样的信息是典型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个人收人、个人储蓄存款等。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1999年通过的《Gramm-Leach-BlileyAct》(《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建立信用交易关系(接收消费者储蓄、向消费者贷款或发放信用卡)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其信息公开或分享政策,包括拟向谁公开、所要公开信息的目录、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公开其信息)等。消费者的态度采取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明确提出不同意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向征信机构公开,将被视为同意公开,但在金融机构将数据公开前,应当给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反应时间。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必须釆取合理的程序征集和公开消费者信用信息,禁止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获得或使用信息。
 
  另外,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消费者活期或储蓄账户的信息;消费者购买的保单;消费者收人信息;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消费者的工作表现;消费者医疗信息;消费者驾驶记录;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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