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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汽车贷款高贷是怎样操作的
昆明汽车贷款“高贷”的操作手法
昆明个人汽车贷款是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很多银行提供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
2016年4月,刘某辉想通过车贷的方式购买宝马730LI小车,并想以购车名义多贷些款项出来,经人介绍,刘某辉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贷业务。而后刘朝辉与该公司龙某联系办理“高贷”(贷款金额高于实际购车金额)业务,与该公司一起伪造了《汽车购销合同》、《G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资料,其实际购买的是73万元的宝马730LI小车,却以购买270万元的宝马760LI小车的名义于2013年10月在G银行分行骗取贷款162万元。贷款发放后,该公司在扣除购车款、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后,返还50多万元给被告人刘某辉。
在办理昆明汽车贷款业务中,支行与分行信用卡部均需对车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支行在办理车贷业务中应当见人见车,即对车贷人的资产、征信、是否真实购车等进行调查,并陪同客户办理抵押登记。
分行信用卡中心车贷审核组负责对支行经办、上报的车贷业务进行审核、上报、调额等,对车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是否有虚假申请嫌疑负责审核。
薛某庆、曹某、封某为G银行员工,其中:
薛某庆任G银行分行师院支行行长(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间);
曹某在G银行分行信用卡中心车贷审核组工作(2013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
封某在G银行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2013年任车贷审核组组长(2010年3月至2015年5月间)。
薛某庆、曹某、封某因收受了龙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的好处费,对该公司的车贷资料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而予以通过审查,致使G银行发放了的虚假车贷申请款项。其中:
薛某庆未严格按车贷流程办理业务,未陪同客户购车,办理抵押登记等,对该汽车销售公司利用虚假资料办理的大量“虚贷”、“高贷”业务予以审查通过并上报至G银行分行信用卡中心。
曹某、封某对各支行上报的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贷业务未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导致该公司以虚假的购车合同、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办理的大量“高贷”、“虚贷”业务得以审核通过。
支行行长薛某庆共经办、审查通过虚假贷款35笔,共2882万元。
曹某经手审核通过虚假车贷261笔,共14075万元。
封某经手审核通过虚假车贷87笔,共665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