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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担保交易法律的改革趋势
北美统一化模式相对于欧洲的修补型担保物权机制有诸多优点:担保物权概念统一化,公示性备案系统一体化,优先权原则明确,执行简便。这些优点在国际上已被公认为尤其适用于那些寻求改革其担保法律体制的新兴和转型中的金融市场。


在过去10年中,许多中欧和东欧国家的担保法改革都接受了北美模式的基本原则。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黑山、立陶宛和拉托维亚。在亚洲,近期在越南实行的改革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的立法改革草案也选择了同样的途径。在改革其担保交易法律体制的过程中,许多法律体系(它们大多具有民法传统)采取了灵活的方式:其中一些制定了单独的动产担保法,还有一些把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置于同一部法律构架之下。这两种方式都可能行得通,并且动产单独成法在制定和实施上会容易些,因为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体制改革,难度大,一般都步伐较缓。但是,所有这些国家达成的普遍共识是担保交易法需要建立在一套单独的法律框架之下,能够系统性地解决有关担保物权的设立、有效成立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近年来,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美洲国家组织(OAS)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在内的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都相继制定了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立法指南,旨在帮助其成员国制定简便高效的现代担保交易法律机制。尽管这些示范法和指南与北美的统一化模式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它们都接受了综合性的单一担保物权这一概念性原则,并承认北美模式中有关担保物权设立、有效成立和执行的基本原则,应通用于任何行之有效的现代动产抵押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