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拿大的担保交易法律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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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担保交易法源于古罗马的占有性担保,也称为“质押”或“典当”,这种担保方式要求债务人将担保物实际移交给债权人。这种占有性担保在现代担保信贷实践中很少使用,因为借贷企业无法利用担保物进行盈利以偿还债务。占有性担保也不允许借贷企业利用未来资产、浮动资产或不具备票据或物权凭证的权利作担保物,而这些资产正是现代库存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石。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需求促进了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以下简称“担保物权”)法律体制的形成。在此架构下,债务人能够保留担保物的使用权并且可以利用各种形式的动产提供担保,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现有的还是未来的。
 
美国、加拿大的担保交易法律
 
  世界各国在建立非占有性担保物权法律体制过程中,不同的法律体系选择了不同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
 
  美国、加拿大的统一化模式
 
  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出台,改变了各州担保交易法律彼此不一致的局面。此后,针对《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一担保交易编,先后于1972年、1998年进行了两次全面修改。截止到2001年12月310,50个州均通过了该编。各国在改革动产担保制度时,该编备受关注,其中的一些概念和方法已影响到国际动产担保领域的发展。
 
  《统一商法典》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它摈弃了既定的法律原则,设定了一个作为所有动产担保较一致基础上的单一概念。以综合性的单一担保物权替代了多种传统形式的动产担保权益(如质押和动产抵押)。在担保物的类型方面,除几类特殊的担保物之外,所有动产担保物权,不论是有形的或无形的、现有的或未来的,全部受单一法律架构管辖。这种统一化的动产担保法律体制适用于各种担保交易,包括以保留所有权方式进行的各类融资(例如附条件出售、保留所有权出售和融资租赁),因为其交易实质等同于担保交易。根据《统一商法典》,这类融资手段应遵守与所有其他动产担保交易同样的公示性备案和优先权规则。
 
  此外,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收回担保物,包括通过自助救济的方式收回担保物,并有权通过法院程序处理担保物或在法院程序之外自行处理担保物。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过程既成本低廉又迅速高效。
 
  加拿大:加拿大是率先效仿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国家,11个普通法域的省和地区有8个通过了动产担保法(PersonalPropertySecurity,PPSA)o加拿大的动产登记系统是在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是一个集中统一中央电子化系统,简单便捷。法律制度创新与现代化登记系统的配合,发挥了巨大的潜力。该制度运行多年,已证明在商业实践中非常行之有效。(www.d AmiKe.cn)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陆法域的魁北克省,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的第六卷(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既较好地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立法方法,又保留了传统大陆法系的权力类型化方法,是大陆法和英美法相融合的较好范例。如《魁北克民法典》第2660条规定:“担保物权是在动产或不动产上所设定的担保债务履行的物权。它赋予债权人以追及力,不管该财产落人谁之手,债权人均可占有之,或以之折价抵偿,或出卖之,或使之被出卖,并就其变价款按本法规定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该卷第三编第二章约定担保物权中的第四节,将动产担保物权分为非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物权、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物权、债权上的动产担保物权、船舶、船货运输中的货物上的动产担保物权。为当事人依法选定动产担保交易形态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同时又在担保物权的效力、试行、消灭等各章中规定了动产担保物权的特别事项。
 
  新西兰:2000年彻底改革了其建立在英国法基础上的担保物权法体制,转而采用佐以现代公示系统的统一动产担保物权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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